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 上訴人
- 陳葉蘭
- 上訴人
- 陳超碩
- 上訴人
- 陳若嫻
- 上訴人
- 陳錦華
- 上訴人
- 陳蔡玉雲
- 上訴人
- 陳秀如
- 上訴人
- 陳秀雯
- 上訴人
- 康博銓
- 上訴人
- 康博翔
- 上訴人
- 康頡臻
- 上訴人
- 朱金印
- 被上訴人
- 徐正青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徐美榮
徐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9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