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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租約紛爭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4號

原告
裝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發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約紛爭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惟因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自聲請調解時起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⒈應補正敘明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扣除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244 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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