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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又菁林振芳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原告
楊銘清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被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因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應為送達處所均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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