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 原告
- 楊銘清
- 訴訟代理人
- 邱昱宇律師
- 被告
-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方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因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應為送達處所均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