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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上訴人
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廖煌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薛枝增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1 、原判決廢棄。2 、確認上訴人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就基地座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000○000 ○000 ○000 地號、建號3016、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號之地下2 、3 、4 層之未辦保全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56% 之所有權;二、備位聲明:1 、原判決廢棄。2 、確認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有56% 之事實上處分權。」,而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原告(上訴人)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102 年8 月29日所核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858 萬3,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5,3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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