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廖煌銓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志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枝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