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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原告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律師
被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被告
江國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10樓,此據起訴狀記載明確,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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