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 原告
- 田中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易廷律師
- 被告
-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素芬
- 被告
- 江國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10樓,此據起訴狀記載明確,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