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63號原 告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蔡易廷律師 被 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被 告 江國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市○○道0段000號10樓,此據起訴狀記載明確,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 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