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姜悌文藍家偉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原告
李廸苗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告
馮國忠
被告
和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英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宏律師
被告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基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被告
今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順春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李迪苗」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廸苗」。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