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 原告
- 李廸苗
- 訴訟代理人
- 郭香吟律師
- 被告
- 馮國忠
- 被告
- 和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英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秀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璿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彥宏律師
- 被告
-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基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被告
- 今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順春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李迪苗」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廸苗」。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