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75號原 告 兆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王師凱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原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