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邱蓮華
- 上訴人廖玉媛、4樓、鄭益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5號上 訴 人 廖玉媛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益妹 住臺北市○○街000號9樓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金字第5 號被上訴人與被告張仕育、廖瑞文、邱佩玲、楊培蒂、楊慧蒂、黃麗華、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37 條所明定,惟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51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院102 年度金字第5 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之原告為被上訴人,被告為張仕育、廖瑞文、邱佩玲、楊培蒂、楊慧蒂、黃麗華及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天公司),上訴人廖玉媛雖係新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非該案之當事人,揆諸前開說明,對上開判決自不得聲明不服。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上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上訴,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曾寶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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