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17號
- 聲請人
- 高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柏偉
- 代理人
- 黃合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財團法人資訊業策進│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101年12月17日 │91,350元 │CD0000000 ││ │會 張進福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