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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邱蓮華

  • 當事人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25號聲 請 人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025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台幣)│ │ │ │ ├──┼──────┼────────┼─────┼──────┼─────┼──────┤ │001 │鵬霖營造股份│安泰商業銀行 │58,117元 │102年1月15日│AA0000000 │3個月 │ │ │有限公司 │營業部 │ │ │ │ │ ├──┼──────┼────────┼─────┼──────┼─────┼──────┤ │002 │鵬霖營造股份│安泰商業銀行 │58,118元 │102年2月25日│AA0000000 │4個月 │ │ │有限公司 │營業部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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