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67號
- 聲請人
- 喜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志國
- 訴訟代理人
- 洪月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06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喜寶國際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2年2月28日│138,915元 │MC0000000 ││ │夏志國 │慶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