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83號聲 請 人 李瑞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 │1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