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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9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99號

聲請人
普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興
代理人
黃東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9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愛惠浦科技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11月30日 │8,752元 │AF0000000 ││ │公司 鄭榮燦 │景美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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