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45號
- 聲請人
- 劉兆群即瑞隆行
- 代理人
- 劉兆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支票102 年度除字第124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吉龍通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102年3月4日 │9,014元 │0000000 ││ │俞永昌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