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45號聲 請 人 劉兆群即瑞隆行 代 理 人 劉兆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7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余富琦 ┌────────────────────────────────────────────┐ │附表:支票102 年度除字第124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 │吉龍通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102年3月4日 │9,014元 │0000000 │ │ │俞永昌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