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84號聲 請 人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祖安 訴訟代理人 何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102年3月13日│30,000元 │PQ0000000 │ │ │仁愛分行 │仁愛分行 │ │ │ │ │ │吳豪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