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聲 請 人 林蕭水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彰化商業銀行仁│彰化商業銀│101年3月22日│120,000元 │0000000000│ │ │和分行 羅順風│行仁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