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
- 聲請人
- 林蕭水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18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彰化商業銀行仁│彰化商業銀│101年3月22日│120,000元 │0000000000││ │和分行 羅順風│行仁和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