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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

聲請人
宏旗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宏
代理人
郭家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盛旭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8月31日│17,640元 │CD0000000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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