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聲 請 人 宏旗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宏 代 理 人 郭家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蔡雲璽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盛旭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8月31日│17,640元 │CD0000000 │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