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
- 聲請人
- 宏旗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逸宏
- 代理人
- 郭家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3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盛旭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8月31日│17,640元 │CD0000000 ││ │ │南京東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