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65號聲 請 人 玄山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鈞婷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6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偉斯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101年10月10日 │346,500元 │ZB0000000 │ │ │限公司 葉禮誠│銀行松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