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77號
- 聲請人
- 永雅消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尚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7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財團法人天主教光│台北北門郵局│100年2月10日│13,200元│J0000000││ │仁社會福利基金會│ │ │ │ ││ │光仁二手商品館忠│ │ │ │ ││ │孝店洪山川 │ │ │ │ │├──┼────────┼──────┼──────┼────┼────┤│002 │財團法人天主教光│台北北門郵局│100年2月10日│9,900元 │J0000000││ │仁社會福利基金會│ │ │ │ ││ │光仁二手商品館忠│ │ │ │ ││ │孝店洪山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