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77號

聲請人
永雅消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尚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7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財團法人天主教光│台北北門郵局│100年2月10日│13,200元│J0000000││ │仁社會福利基金會│ │ │ │ ││ │光仁二手商品館忠│ │ │ │ ││ │孝店洪山川 │ │ │ │ │├──┼────────┼──────┼──────┼────┼────┤│002 │財團法人天主教光│台北北門郵局│100年2月10日│9,900元 │J0000000││ │仁社會福利基金會│ │ │ │ ││ │光仁二手商品館忠│ │ │ │ ││ │孝店洪山川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