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09號
- 聲請人
- 文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樹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新臺幣) │ │├──┼─────────┼──────┼──────┼──────┼─────┤│001 │大越國際股份有限 │國泰世華商業│102年4月13日│ 7,350 元 │FE0000000 ││ │公司 李鴻霖 │銀行復興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