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
- 聲請人
- 上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李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16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上水股份有限│滙豐(台灣)商│101年9月30日│45,573元 │0000000 ││ │公司 李憲章│業銀行台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