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95號聲 請 人 香港商瑞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訴訟代理人 孫鎮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