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蔡政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8日 │15,000元 │RC0000000 │ │ │限公司 嚴凱泰 │行敦化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