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蔡政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8日 │15,000元 │RC0000000 ││ │限公司 嚴凱泰 │行敦化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