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蔡政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8日 │15,000元 │RC0000000 ││ │限公司 嚴凱泰 │行敦化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