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54號
- 聲請人
- 鏵傑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昶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高雄銀行臺北分行│101年8月31日│1,199,975元 │BAP0000000││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