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90號
- 聲請人
- 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晃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9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90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旭茂投資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0月1日│5,100元 │PC0000000 ││ │司 │松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