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90號聲 請 人 永大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晃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純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9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9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旭茂投資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0月1日│5,100元 │PC0000000 │ │ │司 │松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