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93號
- 聲請人
- 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逢義
- 代理人
- 許文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9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金萬林企業股│臺灣新光商業│99年11月25日│35,000元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銀行松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