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19號
- 聲請人
- 黃光前
- 代理人
-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1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艾柏克包裝品股份有│滙豐商業銀行台北分│102年3月31日 │281,9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戴馬可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