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33號聲 請 人 陳楊迦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2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3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 │1 │300 │ ├──┼──────────┼────────┼──┼──┤ │ 2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 │1 │264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