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
- 聲請人
-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棟
- 訴訟代理人
- 丁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102年4月1日 │19,643元 │UI0000000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