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聲 請 人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 訴訟代理人 丁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102年4月1日 │19,643元 │UI0000000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