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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葉雅婷
  • 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

  • 原告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聲 請 人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 訴訟代理人 丁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102年4月1日 │19,643元 │UI0000000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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