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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

聲請人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
訴訟代理人
丁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3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合泰鋼鐵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102年4月1日 │19,643元 │UI0000000 ││ │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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