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45號
- 聲請人
- 畢淑蘭 住臺北市至善路1段1
- 代理人
- 葉泉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4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聯邦商業銀│102年5月30日│9,030元 │U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行微風簡易│ │ │ ││ │理人陳淑貞律師 │型分行 │ │ │ │├──┼─────────┼─────┼──────┼─────┼─────┤│002 │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聯邦商業銀│102年5月30日│2,835元 │U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行微風簡易│ │ │ ││ │理人陳淑貞律師 │型分行 │ │ │ │├──┼─────────┼─────┼──────┼─────┼─────┤│003 │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聯邦商業銀│102年5月30日│3,570元 │U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行微風簡易│ │ │ ││ │理人陳淑貞律師 │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