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73號
- 聲請人
- 誠閱創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君
- 訴訟代理人
- 梁舒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7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誠閱創建行銷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102年1月15日 │17,600元 │HC0000000 │ ││ │限公司 │常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