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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73號

聲請人
誠閱創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君
訴訟代理人
梁舒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73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誠閱創建行銷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102年1月15日 │17,600元 │HC0000000 │ ││ │限公司 │常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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