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7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74號

聲請人
國聯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總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7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日商三井住友銀行 │102年6月13日│259,100元 │AA0000000 ││ │謝憲治 │台北分行 │ │ │ │├──┼─────────┼─────────┼──────┼─────┼─────┤│002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 │102年6月5日 │159,300元 │AM0000000 ││ │公司 黃正一 │中山分行 │ │ │ │├──┼─────────┼─────────┼──────┼─────┼─────┤│003 │四維旅行社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102年6月5日 │966,100元 │0000000 ││ │梁翠寶 │行營業部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