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77號聲 請 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代 理 人 高淑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7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2年2月10日│28,350元 │RU0000000 │ │ │司 鄭啟禎 │民權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