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77號
- 聲請人
-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辰冬
- 代理人
- 高淑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7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2年2月10日│28,350元 │RU0000000 ││ │司 鄭啟禎 │民權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