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98號
- 聲請人
- 豐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榮康 住台北市○○街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9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民國) │ │ │├──┼────────┼────────┼──────┼─────────┼─────┤│001 │豐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2年6月17日│6,657元 │NO.0000000││ │王○○ │仁愛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