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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09號

聲請人
富林茂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千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0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暐康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6月7日 │75,560元 │CY0000000 ││ │江亦帆 │長安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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