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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洪純莉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15號

聲請人
台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代理人
蔡王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1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台達金實業│第一商業銀│102年6月30日│28,140元 │DA0000000 ││ │有限公司 │行和平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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