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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84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劉又菁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3

號聲 請 人 菁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徹
代理人
張淂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841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協科資訊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1年8月21日│42,641元 │GN0000000 ││ │限公司 蕭陳德│行晴光分行│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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