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8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3
號聲 請 人 菁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威徹
- 代理人
- 張淂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