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3 號聲 請 人 菁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徹 代 理 人 張淂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84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協科資訊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1年8月21日│42,641元 │GN0000000 │ │ │限公司 蕭陳德│行晴光分行│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