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51號聲 請 人 詹六妹 住臺北市長泰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方美雲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5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601 │ │ ├──┼───────────────┼──────────────┼────┼───┼────┼───┤ │000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254 │ │ ├──┼───────────────┼──────────────┼────┼───┼────┼───┤ │0005│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 │1 │314 │ │ ├──┼───────────────┼──────────────┼────┼───┼────┼───┤ │0006│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7│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8│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9│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 │0010│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