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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請人
弘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幸珍
代理人
林慶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1年9月30日│75,000元 │CA0000000 ││ │曾光華 │光復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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