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弘荷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幸珍
- 代理人
- 林慶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1年9月30日│75,000元 │CA0000000 ││ │曾光華 │光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