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83號
- 聲請人
- 聯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政美
- 代理人
-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883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民 國) │ (新臺幣) │ │├──┼─────────┼────────┼──────┼──────┼─────┤│001 │廣普生物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6月30日│5萬8,318元 │LA0000000 ││ │限公司 │新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