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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張瑜鳳劉又菁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請人
文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榮
訴訟代理人
黃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001 │六藝室內裝修設│台灣土地銀行新店│101年7月31日│58,328元 │CD0000000 ││ │計工程有限公司│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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