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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

聲請人
李培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6,223元 │102年6月30日│AB0000000 │4個月 ││ │ │吉林分行 │ │ │ │ │├──┼─────────┼────────┼───────┼──────┼─────┼──────┤│002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489,400元 │102年6月20日│AB0000000 │4個月 ││ │ │吉林分行 │ │ │ │ │├──┼─────────┼────────┼───────┼──────┼─────┼──────┤│003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489,401元 │102年7月20日│AB0000000 │5個月 ││ │ │吉林分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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