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
- 聲請人
- 李培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6,223元 │102年6月30日│AB0000000 │4個月 ││ │ │吉林分行 │ │ │ │ │├──┼─────────┼────────┼───────┼──────┼─────┼──────┤│002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489,400元 │102年6月20日│AB0000000 │4個月 ││ │ │吉林分行 │ │ │ │ │├──┼─────────┼────────┼───────┼──────┼─────┼──────┤│003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489,401元 │102年7月20日│AB0000000 │5個月 ││ │ │吉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