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聲 請 人 李培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2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6,223元 │102年6月30日│AB0000000 │4個月 │ │ │ │吉林分行 │ │ │ │ │ ├──┼─────────┼────────┼───────┼──────┼─────┼──────┤ │002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489,400元 │102年6月20日│AB0000000 │4個月 │ │ │ │吉林分行 │ │ │ │ │ ├──┼─────────┼────────┼───────┼──────┼─────┼──────┤ │003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489,401元 │102年7月20日│AB0000000 │5個月 │ │ │ │吉林分行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