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
- 聲請人
- 樺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麗
- 訴訟代理人
- 朱民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浪漫一生婚紗攝影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2年8月5日 │52,086元 │CS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