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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

聲請人
樺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麗
訴訟代理人
朱民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浪漫一生婚紗攝影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2年8月5日 │52,086元 │CS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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