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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8號

聲請人
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祥
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3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102年6月30日 │2,352,000元 │KD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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