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1944號
- 聲請人
- 瑋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精山
- 代理人
- 郭紫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148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雖據聲請人於民國102年8月24日登載於報紙,惟觀諸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係將如附表所示支票之金額誤載為「32,494元」。因支票之金額係屬辨識該證券所憑據之重要事項,自難認聲請人就該證券已依法登報,而於公示催告期滿後無人申報權利,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44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台幣) │ │ │├──┼────────┼──────┼────┼──────┼─────┤│001 │瑋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32,949元│102年7月31日│GD0000000 ││ │蕭精山 │西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