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77號聲 請 人 洪亮一(即葉東娥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洪松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7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0-0 │壹仟股 │1 │1000 │ │ ├──┼───────────────┼──────────────┼────┼───┼────┼───┤ │0002│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00 │ │ ├──┼───────────────┼──────────────┼────┼───┼────┼───┤ │0003│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52 │ │ ├──┼───────────────┼──────────────┼────┼───┼────┼───┤ │0004│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25 │ │ ├──┼───────────────┼──────────────┼────┼───┼────┼───┤ │0005│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386 │ │ ├──┼───────────────┼──────────────┼────┼───┼────┼───┤ │0006│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76 │ │ ├──┼───────────────┼──────────────┼────┼───┼────┼───┤ │0007│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283 │ │ ├──┼───────────────┼──────────────┼────┼───┼────┼───┤ │0008│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11 │ │ ├──┼───────────────┼──────────────┼────┼───┼────┼───┤ │0009│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不定額股│1 │1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