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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8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81號

聲請人
佳新文化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8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佳新文化傳播事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1月31日│126,000元 │KL0000000 ││ │限公司 │基隆路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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