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81號
- 聲請人
- 佳新文化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8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佳新文化傳播事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1月31日│126,000元 │KL0000000 ││ │限公司 │基隆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