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92號
- 聲請人
- 長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彩珠
- 代理人
- 許智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9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長台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102年5月5日 │19,950元 │AD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