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04號
- 聲請人
-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烈
- 代理人
- 曾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0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誠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2年4月25日 │43,694元 │WA0000000 │ ││ │司 陳信成 │崙分行 │ │ │ │ │└──┴─────────┴─────────┴───────────┴─────────┴────────┴──┘